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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协会临床适宜技术推广管理办法

 


 

2009-03-03 16:00:14 来源: 办公室

 

    为加强组织实施《中国医师协会临床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系统服务计划(以下简称:“临床适宜技术”)的临床应用推广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临床适宜技术的推广工作接受中国医师协会医学科技促进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临床适宜技术推广工作归口事业发展部统一管理,地方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指定专人与事业发展部对口联系,落实临床适宜技术推广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师协会充分发挥专科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资源优势和各地医师协会网络优势,整合社会资源,构建临床适宜技术推广网络平台,为临床适宜技术项目推广服务。

    第四条 依据各区域的实际,采取多样性的协作模式,组成临床适宜技术项目推广联合体或设立推广基地,提高临床适宜技术的推广效率和效益。

    一.根据推广项目的特点,成立不同的项目推广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该项目的推广工作。

    二.针对有积极性的省(市)自治区医师协会,相应的医疗卫生管理机构,与其协作建立省、地(市)级临床适宜技术推广中心。

    三.与相应的具有市场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合作,成立省、地(市)级临床适宜技术推广中心。

    第五条 凡以协会名义或专科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名义开展的临床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均应报中国医师协会事业发展部审核,根据每个项目的情况,中国医师协会事业发展部与相关专科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条 所有计划列入卫生部面向基层和城市社区推广适宜技术十年百项计划(以下简称:“十年百项”项目)的项目均需通过中国医师协会事业发展部初审并统一上报卫生部。

    第七条 已入选卫生部“十年百项”的项目直接列为中国医师协会临床适宜技术推广项目。

    第八条 根据推广项目的技术特点,组织中国医师协会各专科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相关专家组成技术推广指导委员会,发挥专家群体的优势,促进临床适宜技术项目推广。

    第九条 采取有效的手段、途径和方法,大力宣传临床适宜技术推广项目,扩大项目影响,做到信息畅通,推广工作落实。所有活动项目,要在第一时间内反映在中国医师协会网站上。

    第十条 根据项目的推广需要,由各地推广中心联合地方医师协会组织本地的项目临床应用推广工作会议,促进本区域范围内的推广工作。

    第十一条 各项目推广处(办公室),对从事项目推广工作的服务人员,必须界定责任、明确任务和利益分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保证项目推广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第十二条 每个项目组成独立推广处,实行项目独立核算,和协会签订一事一议的项目责任书。项目处(办公室)在组织实施推广工作前将推广计划报中国医师协会事业发展部。需要申请学分证书等相关事宜,由事业发展部统一协调办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在推广过程中的组织及日常管理由项目组负责人负责,中国医师协会实行项目问责制。

    第十四条 各推广项目处(办公室)每半年将项目推广进展情况报中国医师协会事业发展部并接受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每个项目的推广周期为三年,每个推广周期结束后应将项目的总结报告报中国医师协会事业发展部备案。

    第十六条 开展推广工作时项目处(办公室)违反项目责任书的约定,中国医师协会将取消其项目处资格,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医师协会名义包括协会各部门、专科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名义开展的临床适宜技术推广活动。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为中国医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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